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本部再次公告更新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下稱人才庫)

創稿文號:1071290452 公文-收文(函) 電子簽核
收發文號: 1070000846 收發日期: 1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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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秘書室 承辦人: 林宜均
密等:   速別: 最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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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文日期: 107-01-11 來(發)文文號: 臺教學(三)字第1070004982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本部再次公告更新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庫」(下稱人才庫),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6年9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36287號函續辦。
二、人才庫係本部(含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自92年至105年培訓及核可符合前條所定「調查專業素養」之調查專業人員,並依據102年8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08892B號令頒「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下稱建置要點)管理本人才庫資料。
三、人才庫業經本部於106年度更新(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調查專業人才庫→通過培訓名單),請學校於邀聘調查委員及填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統計及追蹤管理系統」時,確依本部公告之更新名冊辦理。
四、另請確實轉知於貴校(所轄學校)服務之人才庫冊列調查專業人員,續請依建置要點第7點規定,人員每3年應至少參加高階培訓1次,或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1次,並至少每5年參與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以符本人才庫資格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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