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檢送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但書及

來文日期: 107-06-08 來(發)文文號: 臺教學(三)字第1070061751-C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檢送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但書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但書規定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並轉所屬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第1次委員會議(107年3月29日召開)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28條第2項及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事件之管轄屬於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如行為人現職為學校首長時,考量學校首長身分之特殊性及公正性,不以行為時之身分(如其加害行為發生於擔任教師或主任期間)區分管轄,而應依性平法第28條第2項但書及防治準則第10條第1項但書規定,概由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管轄處理。
三、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接獲上開校長為行為人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件時,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依性平法及防治準則之規定調查處理,於處理過程除應依同法採取相關處置措施以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外,並請積極提供疑似被害人友善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辦法:  
正本: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國立暨私立(不含北高新北臺中桃園五市)高級中等學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
副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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