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撰寫說明

公 文 撰 寫
 
一、類別:
 (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
       用之。
 (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
 (三)、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
 (四)、函:各機關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
 (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六)、其他公文(如書函、聘書、簽稿、會議文書、電話紀錄等)
 
二、公文之撰寫與簽辦
 (一)、發函
   1文字宜簡淺明確,以免誤解混淆或模棱兩可。
   2公文之結構分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惟應依所敘明事項之繁簡靈
    活運用,不必拘泥。若可於主旨一氣完成者,亦無須硬性分割為二或三
    段式。
    A主旨:全文精要,以述明行文之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B說明:當行文需較詳細之述明而無法容納於主旨時,可用說明。
    C辦法:若需述明具體要求或處理方式而無法容納於主旨時,可用辦法
        列舉之。其名稱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等。
   3如有附件,應於說明段中列明。
   4現行之電子公文程式分為兩段,以主旨、說明兩段式撰寫。
 (二)簽稿
   1當處理公務時,依事件之相關案情以書面向直屬長官報告或研擬處理方
    案,俾便上級瞭解並於裁示時有所依據者,是為簽。通常簽可視為撰稿
    前之草稿、協商、建議。
   2機關團體對外發文前所擬之草稿,依據分層授權、相關法令、案例等以
    公文程式條例撰寫,之後據其核判程序發出者,是為稿。
   3簽稿之擬辦方式
    A先簽後稿:此係較正式之擬辦意見,即先上簽,待上級有所刪訂核示
          後,再據以撰稿上陳。通常以重大事件為主,如法令之制
          定、修正及廢止、政策之重大興革、牽涉較廣需多方會商
          者、重要人事案等。
    B簽稿並陳:簽文意見與撰稿同時呈閱,以便長官瞭解案情據此判行。
          通常用於文稿內容須另加說明者或處理方式須加斟酌者。
    C以稿代簽:不另行簽文,直接撰稿呈核,多用於案情簡單或一般例行
          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