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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

2018-07-24

收發文號: 1070015380 收發日期: 107-07-13
分類號:   保存年限:  
承辦單位: 秘書室 承辦人: 陳盈良
密等:   速別: 普通件
聯絡人: 謝昌運 聯絡電話: (02)77367825
電子信箱:   傳真電話: (02)33437834
來文日期: 107-07-13 來(發)文文號: 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
來(發)文機關: 教育部
主旨: 本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之相關活動,爰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辦法:  
正本: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副本: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附件說明 (件) 無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