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
2018-07-24
收發文號: | 1070015380 | 收發日期: | 107-07-13 |
分類號: | 保存年限: | ||
承辦單位: | 秘書室 | 承辦人: | 陳盈良 |
密等: | 速別: | 普通件 | |
聯絡人: | 謝昌運 | 聯絡電話: | (02)77367825 |
電子信箱: | 傳真電話: | (02)33437834 | |
來文日期: | 107-07-13 | 來(發)文文號: | 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 |
來(發)文機關: | 教育部 | ||
主旨: | 本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請查照。 | ||
說明: |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之相關活動,爰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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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
正本: |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公私立大學校院 | ||
副本: |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附件說明: | (件) 無附件 |